东莞重大疾病起付标准下调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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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月19日)上午,东莞市社保局首次面向全市范围召开了一场重大政策制定听证会。东莞社保局拟适当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原来的3.5万元下调至3万元。


东莞市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建立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制度规定,只要参保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同时自动参加了大病保险,而且不需另外缴费也不需另行办理任何参保手续,就可以享受相应待遇。其中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原待遇标准:参保人年度内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3.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合规医疗费用分段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万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按60%支付;超过10万元,不足或等于30万元的,按70%支付。


这次听证会主要是针对原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经办方式和起付标准两个部分的内容进行调整。


两大变化:变化一:在大病保险经办中,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服务;变化二:适当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原来的3.5万元下调至3万元。


经过社保部门测算,若此次调整最终确定,届时全市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人数将增长约20%。报名参加此次听证会的9名社会代表,都对调整表示认可。


保险机构代表颜武表示,将大病的起付线从3.5万调低到了3万,能够提高待遇,能够让更多人享受到福利。


定点医疗机构代表丁泰华认为,东莞市社保局举办听证会的做法非常好。“从2%这个幅度开始去支付这个服务费用,然后以后再根据整个基金的运作模式,包括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还有服务的效能,再来考虑需不需要,再提升这个服务的费用,要有一个适当的考核办法。”丁泰华说。

(原标题:东莞重大疾病起付标准下调至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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